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
    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上海市南汇区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
   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上(www.nanhui.gov.cn)和南汇区档案馆(惠南镇县东街15号)、图书馆(惠南镇人民西路326号)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各政府机关领取。

一、主动公开

    公开范围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政府机关编制的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(www.nanhui.gov.cn)、南汇区档案馆(惠南镇县东街15号)、图书馆(惠南镇人民西路326号)和各政府机关查阅《目录》。

    公开形式

    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目前各政府机关主要采取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开形式。

    公开时限

    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各政府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。

二、依申请公开

   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。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各政府机关将依《规定》处理。

    公开范围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政府机关编制的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、南汇区档案馆、图书馆、各政府机关查阅《目录》。

    受理机构

    提出申请

    向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。

    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名称、产生日期以及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
    1.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“上海南汇”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填写完毕后发送至相关单位即可。

    2.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    3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各政府机关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

    4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、税费缴纳、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各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。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    申请处理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
    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各政府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各政府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各政府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

    各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

  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 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其机关的监督部门投诉。
 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 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   当政府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